政策法规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动火作业行为,确保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动火作业是指在校内进行的焊接、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包括气焊、电焊、铅焊、锡焊、柳弧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管线热熔、熬沥青、炒砂、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等其它临时性作业。

第三条 校内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许可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动火。动火单位按“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安全工作责任,确保学校消防安全。

第四条 申报动火作业单位(部门)职责:

(一)在申报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作业项目及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制定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二)审核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相关资质,明确动火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三)指定本单位员工担任动火作业现场监管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四)动火作业前,组织动火作业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第五条 安全工作处职责:

(一)安全工作处是动火作业的管理部门,对《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动火审批表》的申办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安全工作处及相关部门有权对动火作业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行为责令停止作业,并依照我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审批流程:

(一)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其审批流程,由动火申请部门填写《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动火审批表》,并按照“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的原则,详细明确动火起止时间、动火部位(范围),在“动火理由”一栏中,写明焊接、切割等作业类型,并附施工人员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现场监管人员须由本部门员工担任,动火负责人由施工方人员担任。

(二)《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动火审批表》经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申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安全工作处安全管理中心查验相关资质后,交负责人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申报单位应按照动火作业时间、动火位置、作业内容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三)作业前,施工人员应持有经审批完成后的《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动火审批表》(纸质版),动火操作人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件(原件),现场布置适量的消防器材,做好施工区域的现场隔离保护工作,动火负责人和现场监管人均应到场全程监管。

动火作业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责任制要求,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和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负责人和现场监管人应全程在场监督管理,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作业器具及作业环境,确保安全可靠,动火作业器具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现场应急需求,一旦发生火情时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现场。其中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且不得在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二)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边杂物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对作业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易燃结构物、电缆桥架等,应设置防火阻燃布封盖等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材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

(三)动火期间,严格做到“六必须”:必须清理周围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据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四)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回火装置。

(五)高处动火作业,应检查下部地面,如有易燃物时,应将易燃物移除,无法移除的,应采取妥善遮挡措施,或作业点下方设置防火阻燃布,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

(六)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确需动火的,应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后,方可动火。禁止在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旁动火,禁止在燃气管道周边动火。

(七)地沟、电梯井及设备间等密闭空间,在动火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应探明是否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要确保通风条件良好,并做好有害气体实时监测。

(八)动火作业不得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交叉作业,不得冒雨从事电焊作业,风力达到五级以上的露天环境禁止动火作业,原则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九)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要留观30分钟,并确认无残留火种、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责令其终止动火作业:

(一)动火作业未经审批的。

(二)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时间、动火监管人和动火操作人员的。

(三)作业过程中发生大风、雨雪和极端天气的。

(四)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五)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施工,违规作业的。

第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安全工作处。

 动火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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