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办理条件及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籍已注册的大学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而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在转入学院和专业实际授课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平均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品学兼优,转专业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生成长;
(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
(三)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四条 学生不得转专业的条件:
(一)非文、理兼收专业,要求文、理间专业互转的;
(二)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或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艺术类向非艺术类及普通高考录取与对口升学录取之间互转的;
(四)转出专业学生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同年份录取成绩平均分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七)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材料齐全经审核通过后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确需调整专业的应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进行。
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第二学期开学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通过后将转专业学生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考生当前信息表、学生个人申请材料(学生本人表现、申请理由及学院审核意见)报学生工作部进行复查。复查通过后由学生工作部下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分管校长批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籍变更。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