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事故,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工程技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

第三条 凡需进校的电动车必须由所在部门(单位)每学期向安全工作处进行台账报备,按照“严控增量,逐年递减”原则管理。

第四条 未安装国家规定正规车牌的电动车禁止入校。

第二章 充电桩管理

第五条 设置充电桩专项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定期向安全工作处、后勤处反映有关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充电场地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消防沙、电源总闸、短路智能跳闸断电装置、专用灭火水带等消防设施。

第七条 充电桩内充电电动车要摆放整齐划一,卫生环境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无关物品。

第八条 充电桩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充电设施设备,对存在问题的充电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桩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严禁风雨、大雾、急对流天气充电,如遇此类情况,充电桩管理人员视情况切断主电源停止供电。

第三章 电动车充电管理

第十条 充电前要对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 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充电时禁止将衣物、挡风被等可燃物放置在电动车上。

第十二条 电动车必须在学校指定地点充电,遵守电气安全规范,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

(一)严禁在学校建筑房屋内充电;

(二)严禁私自接线充电;

(三)应当使用厂家原配、型号匹配、质量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充电器同时应具备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保护功能;

(四)严禁使用多功能转换器进行充电,严禁一座多充。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有关电动车的法律法规,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第四章 校园骑行、停放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多人骑行一辆电动车,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逆行、超速、酒后骑行。

第十六条 校园内电动车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七条 行驶时应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遇校内举办大型活动,进入校内的电动车需按事先规定的时间、路线或在安保人员引导下通行。

第十九条 应在指定区域规范停放电动车,电动车车主应主动服从学校管理。

(一)电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朝向一致,车尾端竖向与地面划线对齐;

(二)严禁在建筑房屋门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地下空间等区域停放;

(三)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电动车。

第五章 职责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严控增量,逐年递减”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安全使用的教育和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安全工作处做好安全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对校区内电动车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规范的车辆在校区内使用,定期对“僵尸车”进行清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电动车违规使用的,安全工作处对该车辆进行强制管控(30天),违规学生移送学生工作处依规处理。违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将电动车、蓄电池带入建筑房屋内停放、充电的;

(二)私拉乱接线路充电的;

(三)破坏公共充电设施设备的;

(四)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态度蛮横,强闯门禁的。

第二十三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通报到隶属单位,安全工作处将该车辆移动至指定区域进行临时管控,第三次取消进入校园资格。

(一)校园内超速行驶、多人骑行一辆电动车、追逐竞驶的;

(二)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的;

(三)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四)并排行驶、S型线路行驶的、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的。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违规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人员伤害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应于进入校园的所有电动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