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课题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课题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的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服务城镇化建设的办学定位,强化科研强校的意识,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学校协同创新发展,突出专业技术导向,大力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和社会服务,切实搞好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 通过科研创新,探索建立开放、集成、高效、寓教于研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协同创新机制,产出一批项目成果,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
  第五条 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立足河北,瞄准世界科技前沿,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强化政策和项目引导,探索学校科研课题管理新模式。
                             第三章 课题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校级课题每年3月申报,由科研处统一组织。
  第七条 校级课题申请人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申请人,需要两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课题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校级课题:
  1. 无故未按规定时间结题或课题被取消的;
  2. 承担校级课题未结题的。
  其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校级课题的申报通知发布后,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河北工程技术学院课题申请书》,在申请截止日期前交至科研处,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校级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
  第十条 国家、省部委和市厅局课题,根据有关部门下达课题的时间及要求,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对于限制名额的各级各类课题的申报,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我校教师承担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以技术开发、决策调研、咨询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产学合作课题。鼓励、支持我校教师带领学生参与此类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承担产学合作课题。
  第十三条 产学合作课题合同书的签订程序:
  1.合同签订前,由课题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
  2.课题所依托二级学院对合同书初稿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进行初审后,由二级学院院长签字,交科研处审核。
  3.科研处就合同内容会同课题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并达成一致,以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校长批准后,与委托方签订正式的合同书。
  第十四条 凡我校教师主持的产学合作课题,合同或协议内容应该包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
合同书原件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方,一份交课题组,一份交科研处存档。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课题的研究期限,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时限一般为1年;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类研究,研究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为保证研究工作有序、顺利开展,校级课题一经立项,题目、内容及课题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期间不得调动。课题组成员如需要变更,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科研处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期间调走的,需将课题及经费交回科研处。
  第十六条 科研处定期对国家、省部委和市厅局等直接下达的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课题组应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要求,定期填写课题进展报告并报科研处备案。
课题负责人在研期间需要调动、课题组成员需要变更的,参照下达部门相关的课题管理规定,由课题负责人填写有关表格,送科研处审核后报课题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产学合作课题合同签订后,科研处负责对课题的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
  在研过程中,课题所依托的二级学院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课题的在研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产学合作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在研过程中若出现纠纷,由科研处会同课题负责人与课题委托方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书协商解决。
  如果课题在研过程中我方违约,应付的赔偿数额在到账经费内扣除;若赔偿数额超过到账经费数额,超出部分由课题组负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课题负责人的责任,且三年内不得承担各级各类课题的研究。
  第十九条 凡签订合同的产学合作课题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签订延期合同,方可延期。
                                  第五章 课题结题
  第二十条 校级课题的结题由课题负责人在规定的结题期限内填写结题申请书,并将全部结题材料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无误后,方可结题。
  第二十一条 校级课题的结题最终成果一般为文字和实物两种形式。
  文字形式是指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调查报告(应由主管校长签字认可)。实物形式是指相应的科研成果原件,反映实验、研制等过程的课件、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材料。
第   二十二条 校级课题结题材料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与课题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结题。
  结题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书、研究报告、结题申请书、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实物成果原件及课件、结题鉴定书等。
  第二十三条 校级课题的研究应按计划如期完成。遇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延期申请并经科研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部委和市厅局等部门直接下达课题的研究期限及延期申请、变更审批等按下达课题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国家、省部委和市厅局等部门直接下达的课题研究全部完成后,课题组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要求申请结题。在结题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需将全套结题材料(包括结题证书原件、复印件)报科研处备案(科研处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单独提交300-500字的课题主要研究成果简介。
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课题,不享受学校相关的科研奖励,不作为职称评聘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产学合作课题结项后,按合同要求进行总结、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供对方出具的“完约证明”。并于课题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和相关的结题材料送交科研处归档。
  第二十七条 产学合作课题完成结项并鉴定后,可根据情况向相关部门申报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奖励。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八条 由国家、省部委和市厅局等部门直接拨付的课题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经费汇入学校账户后,由财务处建立课题经费立户手续。课题负责人持财务处出具的课题经费到账证明到科研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立项课题有经费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可依据拨款数额和课题研究进展的需要,按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报销。经费支出范围:资料费(图书费等相关费用)、仪器设备费(包括购置、安装、维修等费用)、组织实施费(会议费、策划费等相关费用)、材料费(实验材料或打印纸、硒鼓、墨盒、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数据采集费(调查、访谈、数据分析等费用)、专家咨询费、印刷出版费(打印费、复印费、胶装费、印刷费、专编译著及教材出版所需费用)、论文发表所需费用(版面费、编审费等)、知识产权代理费(专利申请及获批费用)、差旅费(餐费、住宿费等,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合作与交流费、交通费(车票、机票、油票等费用,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科技成果转化费、劳务费及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三十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专款专用。课题经费的报销,以申报课题被批准的预算为依据。由课题负责人申报科研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长签字后报销。
学校每年从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用于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产学合作课题的科研经费,以到达学校帐户数额为准。产学合作科研课题中购买的设备用于科研合作方场地而不能纳入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或需从科研经费中向外单位拨付技术协作费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报销时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由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产学合作课题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019年1月7日